上海第二工大学大学生艺术团指导中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1-05]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大学生艺术团指导中心隶属于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艺术教育中心,是对本校大学生艺术团进行组织、教学、艺术指导和管理的部门机构。为了进一步落实和促进艺术团的管理,建立一支学生文艺骨干队伍,推动艺术团各专业团队的健康发展,多出艺术精品,繁荣院园文化,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大学生艺术团指导中心管理工作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自觉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面向全体学生、因校制宜、讲求实效的方针,遵循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广大学生了解国内外优秀艺术成果,掌握艺术技能,提高艺术素养,培养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激发创新意识,增强创造能力,并努力打造一支具有我校特色的大学生艺术团队。

  二、艺术团指导中心应积极响应学校艺术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号召,积极配合校艺术教育中心或其他职能部门做好艺术团的排练、演出、队伍建设等工作。艺术团工作应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排练、演出等规章制度健全。中心应及时总结艺术团工作,每学期末向学校艺教委报送工作总结和新学期计划。

  三、艺术团指导中心应有1—2名常任行政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应按“一团一教师”的原则,配备专职指导教师,教辅1~2名,负责团员选拔培训、节目编创、日常排练等工作。在此基础上,学校可根据需要,配备兼职或外聘指导教师。

  四、艺术团排练及活动采取日常训练和短期集训相结合的方式,各队每周定期活动1~2次(每次活动不少于1.5小时),活动内容包括基本理论学习和基本功训练、节目排练。艺术团每年定期安排校内汇报演出一次,不定期聘请老师进行艺术专题讲座,组织团员参加校内外艺术观摩。团内每年进行一次总结表彰。

  五、指导中心应切实做好艺术团指导教师的培训、管理工作,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专职指导教师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业务培训。组织艺术团排练、演出等,将计入指导教师工作量。各队指导老师负责本队内的日常训练和节目排练,监督节目进度,确保节目质量。

  六、指导中心将设立艺术团专项经费,满足艺术团演出和对场馆、设施、器材进行维修保养或更新的需要。鼓励艺术团接受社会及个人捐赠。

  七、艺术团应有专门的办公场地、办公设备,并按照不同类型艺术团的特点和相应标准要求配备场地、设施和器材。

  八、艺术团的团员人数将按照艺术团的类型配备。原则上舞蹈团、京剧团、话剧团不少于30人,合唱团不少于40人,交响乐团、民族乐团不少于65人。

  九、艺术团应有完整的后备团员培养招收计划。指导中心可根据艺术团补充团员的实际需要和生源情况,经艺术中心管理部门批准,每年向全校招收录取艺术特长生。艺术团应适时面向全体在校学生公开招收新团员,做好新老团员的交替工作。学生参加艺术团实践活动应记入学分。

  十、艺术团每学期至少在校内组织2场专场演出。在不影响学生学习的前提下,艺术团应主动走向社区、企业,进行公益演出。艺术团应积极参加学校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各类艺术展演活动,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时高质量地完成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等演出任务。

  十一、艺术团应有一批保留节目、曲目或作品,能适应举办大型文艺演出及专场音乐会的需要;每年能创编(作)、排练、演出、展示若干个具有较高质量,反映我校文化传统、学科特点、行业特色、地域特征的新作品。

  十二、艺术团应积极配合学校参加市教委每三年主办一届的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对在比赛中获奖的节目或作品、团员、团体和指导老师给予表彰。

  十三、附则:本管理办法的修改必须经过校团委及艺术教育中心会议讨论通过,最终解释权贵大学生艺术团所有,本章程自2013年1月起生效。